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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桂英诉被告王爱国、被告朱红亮、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桂英,王爱国,朱红亮,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147号原告杜桂英,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毛浩文,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震,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国,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东阎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建胜,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东阎村村民。被告朱红亮,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白静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华晶广场B座22层。负责人朱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395号亚美伟博大厦16层。负责人杜金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桂英诉被告王爱国、被告朱红亮、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桂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杜桂英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