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梓民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梓潼信用联社周明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明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小字第11号原告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梓潼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泽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尔平,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周明道,男,生于1959年10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梓潼信用联社与被告周明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梓潼信用联社于2013年8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梓潼信用联社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梓潼信用联社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梓潼信用联社负担。审判员 ��加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熊 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