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