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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303-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1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的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未6个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