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申字第7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佳鹏申请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佳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北京北方利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申字第76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佳鹏,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9号。负责人:何平,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北方利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多铎,经理。再审申请人刘佳鹏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简称翠微路支行)、北京北方利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方利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9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佳鹏申请再审称:案件涉及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本人因不知情从未向翠微路支行还款,贷款所购车辆也非本人使用等。请求认定案件涉及借款合同无效,消除刘佳鹏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北方利鑫公司与刘佳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翠微路支行与刘佳鹏、北方利鑫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刘佳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佳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审 判 员 谭平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