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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张小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在地安陆市德安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邹亚明,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小红。申请执行人安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张小红逾期未履行安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作出的安环卫罚字(2012)第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安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认定,张小红在安陆市儒学路好妈妈店从事婴儿品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应交纳2012年度的垃圾处理费4800元(100平方米*4元/月平方米)。但张小红没有交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对张小红作出安环卫罚字(2012)第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交纳垃圾处理费48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作出的安环卫罚字(2012)第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安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作出的安环卫罚字(2012)第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朱亚平审判员  赵宗文陪审员  仰正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吴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