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北县张北镇南壕堑村村民委员会与阎祥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北县张北镇南壕堑村村民委员会,阎祥,阎学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终字第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北县张北镇南壕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兰巨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建魁,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祥。委托代理人卢云豹,怀来县新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阎学风。委托代理人杨蕴华,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北县张北镇南壕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阎祥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