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仓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唐海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唐海勇,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浦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勇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林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