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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孙建平申请执行李益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平,李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法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益军,男,汉族。本院的(2012)阜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建平于2013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益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2013年3月1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益军及其妻彭秀梅在银行的存款22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赵金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