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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汪妮与被告冯起飞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妮,冯起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汪妮,女,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冯起飞,男,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该县张家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妮诉被告冯起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妮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原告汪妮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汪妮实际负担36.50元。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房 琳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