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保东、唐海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转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佳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发现自家附近的辽河油田长城钻探公司钻井工地上有一根电缆线从本村唐某某看护的板桥作业区“徐207-13”井场经过,遂产生盗窃之念,并告知了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经事先踩点,于2013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从唐某某处拿了一把红色手钳,将辽河油田长城钻探公司53米电缆线剪断,与唐某某将电缆线抬到唐某某的一辆红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上,由唐某某运至其家的玉米秸秆中藏匿。经合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5275元。破案后,被盗电缆线追归失主。宋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宋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四款之规定;唐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量刑建议书建议给宋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给唐某某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供述。2、证人陈磊证言。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宋某某、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拓建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高永升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