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凯晨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朱永建、永康市喜成不锈钢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凯晨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朱永建,永康市喜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456号原告杭州凯晨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被告朱永建。被告永康市喜成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会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凯晨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建、永康市喜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凯晨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凯晨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