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琳玲申请执行滨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玲,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王琳玲,女,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分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琳玲申请执行滨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滨州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广厦公司是2003年11月份成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虽然就设立分公司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其至今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对各分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因而各分公司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资格,未合法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滨州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应由广厦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广厦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广厦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履行本院(2012)沈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尽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承禹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华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