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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李小郎、郑玉敏与应付端、丁宝水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郎,郑玉敏,应付端,丁宝水,宋东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李小郎。原告郑玉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关宝、戴宏宇,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付端。被告丁宝水。被告宋东海.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原告李小郎、郑玉敏诉被告应付端、丁宝水、宋东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汤常军、审判员程睿、人民陪审员许国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李小郎、郑玉敏不能提供被告宋东海的身份情况,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宋东海的身份情况,因此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小郎、郑玉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常军审 判 员  程 睿人民陪审员  许国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