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三初字第1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新合与杨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合,杨玉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020-1号原告刘新合(河),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三里庄村人。被告杨玉丰,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三里庄村人。本院受理原告刘新合与被告杨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新合于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玉丰在冀州市冀州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应分得款10万元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玉丰在冀州市冀州镇三里庄村民委员会应分得款10万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立华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齐会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