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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艳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特字第18号申请人王艳霞,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047。申请人王艳霞要求宣告杨玉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杨玉花,女,汉族,1940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香华路399号21栋504房。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王艳霞之母亲。代理人王艳芳,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399号21栋504房。身份证号码××。系被申请人杨玉花的大女儿。申请人王艳霞称:被申请人杨玉花于2013年3月20日因脑出血入中大五院治疗至今已有四个月有余,因出血量太大,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但生命体征平稳。被申请人杨玉花的配偶王绍南自2001年患脑血栓中风,至今偏瘫,可自主思维,但语言功能有障碍,行动无法自理。鉴于被申请人杨玉花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法院指定女儿王艳芳为被申请人杨玉花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杨玉花于2013年3月20日因脑出血入住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治疗,并于当天做了脑引流手术,手术至今已有四个多月,因出血量太大,目前呈植物生存状态,仍昏迷,无自主意识。上述事实有××证明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证明书,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杨玉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院对申请人王艳霞关于宣告杨玉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予以准许;因代理人王艳芳系被申请人杨玉花之女儿,故本院指定其为杨玉花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玉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艳芳为杨玉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