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张宗军与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军,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张宗军。委托代理人:潘兆忠。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载望。委托代理人:祁刚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军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军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宗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军撤回对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