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艳诉被告成都市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成都市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丁艳,女,汉族,1972年4月8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吴世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28号西部智谷2号楼10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诉被告成都市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艳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