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忠与董安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董安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刘忠,居民。委托代理人韦婷。被告董安阳,居民。原告刘忠与被告董安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庆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安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忠诉称,2013年1月18日18时50分许,被告董安阳无证驾驶苏G×××××号二轮摩托车沿时代广场由东向西行驶至婵之云门前西侧处与原告刘忠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赣榆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董安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忠无责任。原告伤后在赣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董安阳支付给原告3000元医药费,余款未赔偿。原告的伤情经赣榆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伤残,休息70日,营养护理各60日。原告共损失26761.32元,其余损失23761.32元被告未作赔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761.32元。被告董安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18时50分许,被告董安阳无证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董淑超的苏G×××××号二轮摩托车沿时代广场由东向西行驶至婵之云门前西侧处时与原告刘忠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刘忠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赣榆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董安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忠无责任。原告刘忠伤后在赣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药费12281.08元,被告董安阳支付给原告3000元。原告的伤情于2013年3月12日经赣榆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伤残,休息70日,营养护理各60日。原告的车辆于2013年3月4日经赣榆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损失为22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3761.32元而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董安阳所驾驶的苏G×××××号二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董淑超,该车未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原告刘忠系城镇居民,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药费1228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15天)、营养费1547.40元(51.58元/2×60天)、误工费5691元(81.30元×70天)、护理费4878元(81.30元×60天)、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300元、车辆损失220元,共计26417.48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病历、出院记录、司法鉴定书、赣榆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安阳与原告刘忠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赣榆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董安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忠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董安阳作为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因事故所受损失。原告刘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损失20989元(医药费责任限额内10000元,误工费5691元,护理费4878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220元),因该车未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应由被告董安阳赔偿。原告交强险限额外损失5428.48元,因被告董安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被告董安阳赔偿。被告董安阳已付给原告刘忠医药费3000元,故还赔偿原告2428.48元。对原告刘忠要求被告董安阳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中依法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安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忠因事故造成的交强险限额内损失20989元。二、被告董安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忠因事故造成的交强险限额外损失2428.48元。如果被告董安阳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被告董安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4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赣榆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赣榆县农商行营业部,帐号:3207210101201000106961。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 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