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与尉苗华、薛静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尉苗华,薛静,浙江盈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负责人:林金平。被执行人:尉苗华。被执行人:薛静。被执行人:浙江盈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伯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证执字第317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尉苗华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大众小型轿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3)第0701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