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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月桂与黄彩连仲裁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5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刘月桂,住香港香港××楼××室,身份证号略。被执行人黄彩连,汉族,住深圳市××区××镇。申请执行人刘月桂与黄彩连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调字第l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彩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53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在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社区股息、红某,本院已经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社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社区协助本院将向被执行人黄某支付的股息、红某直接支付至本院帐户(以人民币150000元为限),但因目前尚未有可供执行的股息、红某,须待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社区向被执行人发放股息、红某时方可执行。本院据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收到《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