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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602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宁县盘克镇。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籍贯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现住所不详。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2001年我与被告在云南省打工期间相识,2003年10月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1月10日在宁县盘克乡人民政府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贾某甲,2006年12月26日出生。婚续期间,我们因婚姻家庭及性格生活习惯差异致关系不睦。2008年7月20日被告带上孩子不辞而别,至今无音讯。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徐某某未答辩。原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贾某某,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盘克镇荏掌村堡子组50号。身份证号码622826198108082118。2.结婚证原件:证实贾某某,男。徐某某,女。3.宁县盘克镇荏掌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7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贾某某与徐某某2003年10月结婚,徐某某现离家出走长达六年之久无音讯。被告徐某某未向法庭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于2003年11月10日在原宁县盘克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贾某甲,2006年12月26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婚续期间,双方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等致关系不睦。2008年7月20日被告带上孩子不辞而别,至今无音讯。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却未能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出走数年无音讯,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准许。鉴于孩子现随被告生活,故孩子宜由被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贾某某与徐某某离婚。二、孩子贾某甲由徐某某抚养;贾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徐某某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