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卢松柏与陈林勇、廖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松柏,陈林勇,廖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卢松柏。被告陈林勇。被告廖杜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松柏诉被告陈林勇、廖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松柏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亚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阳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