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稽勤与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稽勤,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92号原告:稽勤,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稽勤诉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稽勤以与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稽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稽勤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人民陪审员 马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支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