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钢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田玉花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花,段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田玉花。被执行人:段伦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钢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段伦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委托,山东恒信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鲁恒价评字(2013)第L003号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经评估,车牌号为鲁S×××××雪佛兰轿车评估价值为51000元,车牌号为鲁S×××××的雪佛兰科帕奇小型越野客车评估价值为126000元。之后,本院依法委托九洲拍卖行有限公司对鲁S×××××雪佛兰轿车,鲁S×××××雪佛兰科帕奇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拍卖,段垒竞买成交,拍卖成交价为14.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鲁S588**雪佛兰轿车,鲁S354**雪佛兰科帕奇小型越野客车归买受人段垒所有,鲁S588**雪佛兰轿车,鲁S354**雪佛兰科帕奇小型越野客车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段垒。二、买受人段垒可持本裁定书到到相关单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