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DEUTSCHROBERTWILLIAM与朱英玲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DEUTSCHROBERTWILLIAM,朱英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DEUTSCHROBERTWILLIAM。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英玲。上诉人DEUTSCHROBERTWILLIAM因与被上诉人朱英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DEUTSCHROBERTWILLIAM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DEUTSCHROBERTWILLIAM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贾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