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栖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延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学,吴宝家,刁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学。被执行人吴宝家。被执行人刁福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学与被执行人吴宝家、刁福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刁福秋已上诉并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缴纳了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