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晁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16日。被执行人:晁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8日。晁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晁某某一次性给付张某某经济补偿款7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晁某某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晁某某履行了案件款70000元,申请人张某某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菁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