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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马晨博与赵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晨博,赵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马晨博。被告赵彪。原告马晨博诉被告赵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晨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彪系从事建筑类工程承包的个体建筑包工头。2012年7月10日,被告要求原告到其所承包的位于新乡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建筑工地给其干吊顶转换层工程,当时被告承诺原告按照所干活的总面积计算人工费,每平方按照9元计算。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及时将其所安排的工程量干完总计价值13000元,但干完活后被告在支付3000元报酬后,余款10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亲笔出具欠条欠原告10000元后去并未及时支付该欠款,经过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欠款100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彪系从事建筑类工程承包的个体建筑包工头。2012年7月10日,被告要求原告到其所承包的位于新乡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建筑工地给其干吊顶转换层工程,当时被告承诺原告按照所干活的总面积计算人工费,每平方按照9元计算。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及时将其所安排的工程量干完总计价值13000元,但干完活后被告在支付3000元报酬后,余款10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亲笔出具欠条欠原告10000元后去并未及时支付该欠款,经过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必须提交相应证据。由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支持其主张,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晨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晨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会阳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