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9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997号罪犯黄涛,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马鞍山金家庄区法院人民法院于2009年02月12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马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1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涛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代���审判员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