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俊玲与叶水花、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玲,叶水花,胡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13号原告:赵俊玲,女,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叶水花,女,55岁,汉族。被告:胡志强,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玲与被告叶水花、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赵俊玲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赵俊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曲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