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云晓与陈文通、王荷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晓,陈文通,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70号原告:何云晓,经商。委托代理人:盛玉文,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通。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003024213被告:王荷仙。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106084825被告: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义乌海关大楼319室)。法定代表人:张熙甫。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江南,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云晓诉被告陈文通、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晨播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云晓及其委托代理人盛玉文,被告陈文通、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江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云晓起诉称:被告陈文通、王荷仙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20日,经结算后由被告陈文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本金为118万元,归还日期2012年4月30日,2012年4月30日前不计利息,如逾期则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诉讼等实现债权费用。同时由被告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原告催讨,被告陈文通至今未还,被告王荷仙、陈文通也未尽担保责任。现诉请判令:一、被告陈文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文通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1万元;三、被告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文通、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答辩称:对于诉讼请求第一项没异议,对于第二项原告认为律师代理费用超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第三项没有异议。原告何云晓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文通向原告借款118万元并由被告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担保的事实。二、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6.1万元。被告陈文通、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于借条没有异议,对于律师代理费发票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因为不符合浙江省关于律师费的相关的规定,对于是否支付了6.1万元的律师代理费,被告无从查证。结合三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陈文通、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原告何云晓陈述原告曾于2008年12月16日向被告陈文通购买商品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陈文通未能交付且无能力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于2012年1月20日解除购房合同后,向原告出具了本案所涉借据,将债务转化为借款。三被告对此没有异议。原被告均认可本案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处理。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云晓曾向被告陈文通购房,但被告陈文通未能交付,双方解除合同后,被告陈文通无力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双方约定将上述债务转化为借款,并由被告陈文通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何云晓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8万元,约定归还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2012年4月30日前归还不计息,逾期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如逾期不归还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被告王荷仙签字担保、被告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盖章担保。上述借款被告陈文通至今未还,被告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诉至本院并花费律师代理费6.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陈文通向原告何云晓借款118万元属实。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返还,未及时返还的,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认为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云晓借款人民币1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6.1万元。二、被告王荷仙、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被告陈文通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5元,由被告陈文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889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