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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秦皇岛市。2013年4月8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二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金港花园28栋6单元601号被害人王某家中的电视柜抽屉内,盗走人民币300元及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317元)。案发后,上述被盗金戒指及人民币243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考虑被告人周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故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五十七元。(上述罚金及退赔款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秋菊人民陪审员  张桂秋人民陪审员  迟广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尚伟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