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裁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翟春生与翟威江、李广辉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春生,翟威江,李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翟春生,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翟威江,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广辉,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前按照(2013)新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李广辉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建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