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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赤法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与告邱新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邱新民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赤法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被告:邱新民。原告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诉被告邱新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伟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