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旬民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旬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何某某,��,1994年10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程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栗时朝,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旬阳县蜀河镇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原告何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家军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马荣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