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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旬民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旬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何某某,��,1994年10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程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栗时朝,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旬阳县蜀河镇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原告何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家军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马荣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