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朝歌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朝歌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17号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武。委托代理人司马群涛。被告西安朝歌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朝歌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审 判 员 孙 敏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卫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