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成都汉辰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汉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汉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广君。被执行人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小川。申请执行人成都汉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汉辰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700元、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5178元,共计148878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经向申请人成都汉辰科技有限公司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成都汉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汉辰科技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货款133700元、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5178元,共计148878元。已受偿70527元,现被执行人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汉辰科技有限公司78351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汉辰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甘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