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管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金明诉罗智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明,罗智臣,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管初字第9号原告王金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傅学勤,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智臣,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法定代表人詹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福圣,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佩,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明诉被告罗智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罗智臣申请追加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罗智臣住所地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花园路4栋1门附3号,属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谷金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霜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