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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慧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慧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4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慧玲,曾用名哑巴,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崔蒙村**。被告人王慧玲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11月5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4月13日曾因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25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邱珍,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慧玲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慧玲及指定辩护人邱珍,哑语翻译人员尹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慧玲(系聋哑人)伙同周超、李军(均另案处理)在涡阳县城关街道卫生巷四小北侧白里透红化妆品店内,趁被害人燕晚秋不备,将被害人燕晚秋包内2000元现金盗走后转给周超、李军二人,二人携款逃走,王慧玲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慧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资格证、被告人王慧玲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程凤婷、赵永侠的证言,被害人燕晚秋的陈述,被告人王慧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慧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慧玲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聋哑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王慧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慧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武 磊审判员  孔 灿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