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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贺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贺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贺某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锁信,蓝田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贺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主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席代理审判员 胡 璞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薛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