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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立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某、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立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上诉人董某与被上诉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董某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为150元,由上诉人董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铁林审 判 员 巨新民代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索青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