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方某某,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