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方某某,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