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与杨培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杨培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广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海艳,女。委托代理人杨君平,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培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培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