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898-1号原告: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新国。委托代理人:沈国辉。被告: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60万元范围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60万元范围内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孙芳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