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南通全金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全金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95号原告:南通全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曙光新村3幢502室。法定代表人:叶根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文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西路648号。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国芳,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满红,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全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全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全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南通全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潇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