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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黄某、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3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现因本案,于2013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现因本案,于2013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杨某以租房子的名义拿到被害人池某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北街134号出租房的钥匙,随后将房内的一台康佳牌电视机、一台美的牌空调和一台杂牌冰箱以1600元卖给回收二手家电的邢某后逃离现场,邢某等人在搬家电时,被害人池某赶到现场并拿回了上述物品。经估价,被盗电视机、空调、冰箱价值计人民币2700元。2、2013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杨某以租房子的名义拿到被害人颜某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塘川北街71号出租房的钥匙,次日将房内的二台月兔牌空调和一台煤气灶以1000元卖给回收二手家电的董某。经估价,被盗空调、煤气灶价值计人民币2579元。案发后,被盗的空调、煤气灶均返还给被害人颜某。3、2013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以租房子的名义拿到被害人何某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塘川北街256号出租房的钥匙,次日将房内的一台格力牌空调卖给他人。经估价,被盗空调价值人民币2541元。4、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某、杨某以租房子的名义拿到被害人戴某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塘川北街189号出租房的钥匙,随后将房内的一台海佳牌电视机、一台奥克斯牌空调卖给他人。经估价,被盗电视机、空调价值计人民币3352元。5、2013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杨某以租房子的名义拿到被害人侯某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塘川北街299号出租房的钥匙,随后将房内的一台华凌牌空调、一台容声牌冰箱卖给他人。经估价,被盗空调、冰箱价值计人民币2292元。案发后,被盗的空调、冰箱均返还给被害人。6、2013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以租房子的名义拿到被害人陈某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银河大夏1001号出租房的钥匙,随后将房内的二台志高牌空调、一台华宝牌冰箱以1700元卖给回收二手家电的曾某后逃离现场,曾某等人在搬家电时,被害人陈某赶到现场并拿回了上述物品。经估价,被盗空调、冰箱价值计人民币51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池某、颜某、赵某、何某、戴某、侯某、陈某的陈述,证人邢某、董某、曾某、邹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三、被告人黄某退赔人民币2541元,返还给被害人何余国;被告人黄某、杨某共同退赔人民币3352元,返还给被害人戴彩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