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朱慈平与蒋亨长、蒋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慈平,蒋亨长,蒋亚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朱慈平。被告:蒋亨长。被告:蒋亚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慈平与被告蒋亨长、被告蒋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慈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71元,减半收取17685.50元,由原告朱慈平负担。审 判 长  徐鸿星审 判 员  严 波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马海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