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朱慈平与蒋亨长、蒋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慈平,蒋亨长,蒋亚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朱慈平。被告:蒋亨长。被告:蒋亚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慈平与被告蒋亨长、被告蒋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慈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71元,减半收取17685.50元,由原告朱慈平负担。审 判 长 徐鸿星审 判 员 严 波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马海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