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光宗与石金武、田旭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宗,石金武,田旭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张光宗委托代理人郭海龙被告石金武被告田旭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宗与被告石金武、田旭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宗于2013年6月13日以被告石金武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宗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张光宗25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世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