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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甘某某。被告: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