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甘某某。被告: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梦洋